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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的现状、危害及其解决对策
2009-08-17 09:56  文章来源:永昌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超期羁押的现状、危害及其解决对策

郭喜燕


【摘 要】作为执法不公的一种形式,超期羁押情势严峻、危害严重,它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渎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因此,在我国当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我国现存的有关超期羁押理论进行界定,分析我国超期羁押形成的各种原因,并以国外法制先进国家与国际有关条约对超期羁押的有关规定为参照标准,从制度、理念和立法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实之有效的抑控超期羁押产生的制度体系,以达到解决超期羁押这一司法顽症的目的。
【关键词】超期羁押;现状;危害;解决对策

Extended deten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Zhao jing

[Abstract]Denial of justice as a form of extended detention situation grim, serious, it not only against the suspect, the defendan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contrary to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the desecration of the sanctity of the law, serious damage to the judiciary in the good of the people image. Therefore,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in today's environment, to safeguard the dignity of the law to protect the smooth conduct of criminal activity,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we mus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henomenon of extended detention to be determined and corrected eradica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of China's extended detention of the existing theory to define, analyze the formation of extended custody in China for various reasons, and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relat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extended custody for the reference standard, from the system, ideas and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a set of feasible and effective suppression of the resulting extended detention control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settlement of extended det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hronic problem of justice.
[Key words]Extended detention; the status quo; hazards; solution



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痼疾,它和刑讯逼供、执行难、辩护难已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四大难题。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多年来,尽管公检法等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纠正和预防,使超期羁押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扼制,“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依然严重。因此,研究和探讨超期羁押的现状、危害及其解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超期羁押的现状
长期以来,超期羁押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质就是非法拘禁,它可以分为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形式上的超期羁押和实质上的超期羁押。目前我国的超期羁押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人大对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显示,2001年至2006年,全国政法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达299200人次。由于超期羁押的违法性质严重,所以公检法机关对自己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有所保密,而外界又缺乏有利的监督措施,以致于,我国超期羁押的具体数字难以准确获得,已有的数据也存在严重的误差,但这已足以说明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二)超期羁押存在范围广。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不同的诉讼阶段均有存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比较严重,也更为突出。
(三)部分超期羁押严重。我国有被超期羁押3年、5年甚至10年以上的情况,如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羁押至2002年10月长达28年之久[1];四川省的杜培武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杀妻的情况下被羁押11年。
(四)实质的超期羁押问题隐蔽性很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互相借用办案时间问题依然存在。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
超期羁押,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司法机关本身,都有着极大的危害。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超期羁押不仅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而且还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司法水平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羁押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有损国家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公正性。另外笔者认为,由于超期羁押本身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对他们而言,超期羁押的危害更是严重。因此在文中,笔者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分析超期羁押的危害。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刑事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应该是人权保障的法律,而超期羁押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这和世界人权保障趋势相违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另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国际公正审判中标准中有一条为“受审时间不被无辜拖延,即被指控的人有保证受审时间不被无辜拖延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最长可达7个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期限可达一个半月,这样涉嫌的犯罪的人就有可能就被羁押八个半月,而如果被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期限就更长了[2]。这样即使在法定程序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可能被羁押将近一年,如果再被超期羁押,其人身权利必将被长时间被剥夺。对于最终被判处无罪的人而言,超期羁押使其身心受到伤害和摧残,尤其是心理上的,这些伤害及其后果的影响有些终生难以消除,即使事后其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这种伤害的严重性往往不是简单的国家赔偿所能弥补的。而对于最终被判处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将羁押的期限折抵刑期,但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折抵。如果超期羁押的时间超过被羁押人被判决的最低刑期,为防止引起 国家赔偿,审判机关往往会提高刑种或刑期,这样就人为故意的加重了被羁押人的刑罚。
(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羁押后,从心理上讲,他们中的绝大数是盼望及早审判、及早结案的。但是,超期羁押扭曲了他们的心态,冷落了他们的感情。从常理上分析,某些初犯、过失犯或青少年犯,由于其犯罪本身并无主观恶性或着犯罪后强烈的悔罪思想,如果他们此时能尽快审判,然后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其进行认罪伏法教育和改造,那么对他们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与法律惩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审判,而将其羁押在看守所,他们极易受到同押人的影响,接受一些消极的思想,甚至受到教唆、鼓动而产生侥幸或者抵触情绪,这对其教育改造是极为不利的,甚至可能使其产生仇视社会的思想,在出狱后报复社会,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对于累犯、惯犯等,若超期羁押,其危害更大,他们很有可能在看守所“交叉感染”使犯罪智能更高,出狱后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如果能及时得到审判,然后将其尽快收押,那么则可以减小这一危害,因为监狱里监区和监舍大多是按犯罪类型划分的,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交叉感染”。
三、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超期羁押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尽快克服和杜绝这一现象。司法实践中为什么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呢,其根源何在?从根本上来说,“重实体轻程序”、 “重惩罚职能,轻保障职能” 、“忽视对人权的平等保障”等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而行政干预、侦查与起诉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某些办案人员素质差,办案效率低等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另外,我国法制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监督也是一方面原因。
针对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出现的超期羁押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多管齐下,不仅要在思想上解决问题,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策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在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
1、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做到程序优先
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方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从静态的角度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但是,从动态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的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会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各有差异,而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多多少少都是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所有案件都“不枉不纵”,有统一适用的公正法律,确实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是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关系的,它们就体现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切可操作的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上,我们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得到绝对的遵守,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宁愿牺牲实体正义也要坚持程序正义,更不能简单的视为形式主义,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刑事法制中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2、正确认识羁押的性质和目的,克服侦查羁押适用的工具化
羁押由于其对个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而被视为诉讼保障手段中的一把双刃剑,既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能导致无辜之人蒙受不白之冤被错误剥夺的损失,因此被各国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例外的诉讼保障手段采用,并且对羁押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而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手段被广泛地运用,甚至超期羁押,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人权形象。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法治国家大都认为侦查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诉讼程序上的防范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另外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收买或威胁、干扰证人,或逃跑、自杀。而不能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但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侦查羁押却被广泛地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尤其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手段,这或许是在侦查技术、手段落后的背景下长期形成的一种“口供——证据——口供”办案方式对羁押的倚重的体现。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之有关规定精神来看,其主旨是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一致的,即将侦查羁押作为一种例外的保障措施。但在侦查实践中却被认为扭曲,羁押成了一种原则,取保候审等控制性措施却成了一种例外。
(二)制度上完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监督
1、为了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促成其严格依法从速办案,避免其误解或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利用先行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而拖延办案期限,导致超期羁押,有必要完善以下规定:
(1)强化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要从根本上避免超期羁押,便必须就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的情况做出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的硬性规定,使超过办案期限而处于超期羁押者能通过强制措施的变更而解除羁押。
(2)完善关于变更管辖的规定。侦查中变更管辖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地域管辖的变更;一是职能管辖的变更。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笔者认为,在地域管辖的变更中,如果侦查的案件在移送管辖前已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证明要求,改变管辖后,接受案件方应当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不能重新计算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如果改变管辖后的案件在移送之前虽未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原侦查机关侦查的时间又较短,接受案件方可以不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原侦查机关侦查时间较长,仍未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则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职能管辖变更的案件,由于案件是由不同的机关进行侦查的,收集证据的主体有所不同,所以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固定证据,使证据的收集更为合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立案管辖、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等问题上的相互扯皮推诿,以致因管辖不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
(3)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实行换押制度是防止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换押制度。尤其是各办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换押规定。凭如看守所公章并注明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同时看守所要专人负责换押工作,到期前五天书面通知办案单位,督促办案单位及时办结。加强监管力度,对不及时换押,不按规定提讯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3]。
(4)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和考核制,全面推进部门、领导、民警三级执法责任。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提高执法水平,在执行中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层层把关,各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执法责任制,将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作为办案单位工作质量好坏的一项年度考核指标,同时将这一项指标分解到各承办民警,并作为年终奖惩的一项依据。层层落实责任制,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为最大限度地遏制与纠正超期羁押现象,除了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外,还要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应加强以下两种监督:
(1)法制监督。作为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机关的公安法制部门应坚持严格的执法检查制度、执法审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用制度促使民警提高执法水平,为切防止刑事拘留超期羁押应抓好一下三个环节:一是把好侦查办案关,办案单位应坚持刑侦工作方针、抓住战机、快速反应、快速侦破,办案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保质保量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二是把好审查报批关,法制科应及时阅卷,对案卷材料不齐、证据欠充分的应及时催办,快审快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三是法制科要把好检查、监督关,对超期羁押的要随时检查,及时纠正,落实办案责任制,建立起办案超期羁押违法追究制度,把依法办案作为公安民警和部门领导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奖惩兑现,并定期通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4]。从制度上堵住超期羁押现象发生的源头。
(2)监所监督。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看守所不但担负着对其监管与教育的职能,而且有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看守所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处于合法羁押状态承担着监督的职能。按照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几则的规定,在押人被羁押期满之前,看守所应当提前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满的通知,提请办案单位尽快结案,以防超期羁押。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而未办理换押手续的情况,看守所应当直接向有关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超期羁押通知或提前监察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以促进办案单位尽快纠正超期羁押[5]。
(三)在具体操作上解决问题
1、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制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能否贯彻这一原则,是关系到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大问题。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根本的是以党的政治为指导依法独立办案,而不是以哪一个党组织或哪一个领导人的指示办案,各级党组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集体领导,而不是领导人个人的领导,因此对于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领导意志,司法机关应予抵制,而不是以拖延办案期限的方式来姑息迁;其次,不是要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而是要做好排除社会各方面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干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保障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环境。
2、应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守侦查羁押期限,严守法定办案期限及延长办案期限,避免对本可从速结案的案件不予从速结案,一直拖时耗日而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超期羁押状态。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方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24小时;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不超过37日。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该法第126条规定,在上述法定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此当侦查机关在未找到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立即释放在押者,不得以各种理由延长羁押期限。同时司法机关要正确对待司法错误,在认识到对在押者是错拘、错捕时,应迅速解除羁押,并终止对其的追究,而不能将错就错,以错饰错,为避免承担错案之责而对犯罪嫌疑人久羁不决。
3、对以一人犯多案,多人犯多案一级同案犯在逃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采取相应对策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在一人犯多案或多人犯多案的情况下,如果部分犯罪事实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无法查清,应就已查清的部分犯罪事实移送起诉,不能为查清尚未查清的不分事实而置犯罪嫌疑人久押不管,以致超期羁押。至于未查清的部分犯罪事实,可作为侦查线索继续侦查。在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应依法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予以移送起诉;如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请,切证据不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请求延长羁押期限或解除逮捕;在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或已查明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应对在押犯先行释放。
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的、必需的、不间断的过程,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在我国建立一个高效、健康、科学的司法诉讼体系,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也必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参考文献
[1] 郑华.超期羁押的原因与对策探究[J].检察时空,2001(4).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分析[J].刑事技术,2003(4).
[4] 冯敬之.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N].检察日报,2002(9).
[5] 李宏岩.单位刑事责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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