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侦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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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7 09:49 文章来源:永昌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侦体制改革
郭喜燕
【摘 要】经济日益全球化,高科技迅速发展,社会转型,多种社会矛盾凸现等诸多要素融成当前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其间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安保卫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刑事侦查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旧的刑侦体制,以及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推进整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更好地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些新形势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演变产生一定的影响,也给刑侦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市场经济; 刑侦; 体制改革
O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reform
Guo xiyan
[Abstract] Increasingly globalized econom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social transformation, highlighted a variety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many other elements into the current social order into the new situation, which appeared in a number of new situations and new problem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set up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Of public security work are facing new challenges and test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work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ow to reform set up under the planned economic system of the old system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ith a view to better adapt to the new situation, to push forward the reform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mprove the combat effectivenes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better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law and order is very important. At the same time, the new situation on the evol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have a certain impact, but also to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rings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Reform
我国市场开放度将逐步加大和深入,特别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上政治、经济、文化对国内的影响会更直接,新的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有可能增加,刑事案件总量还会保持居高不下态势,尤其是流窜犯罪和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犯罪动态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犯罪手段将出现传统手段与现代手段相结合并存的特点,并逐步向类型新型化、手段智能化、危害严重化等方向发展,同时国际犯罪集团活动对境内的渗透影响会更直接,这些都是今后刑侦部门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面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刑侦工作暴露出了一些新的焦点性问题,这些焦点问题对刑侦工作的现状、发展规律具有代表性,对刑侦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保证刑侦工作成功开展并适应新的时代要求。
(一)对侦审合一的认识问题
刑侦工作中,实行侦审合一,但对侦审合一,存在不同的看法,综合起来,焦点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侦审合一是否与《刑事诉讼法》相违背;二是在刑侦部门能否取消预审职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由此有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和预审机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的,如果改变这种机构设置,便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这种认识,与我国长期以来刑侦工作机构设置相关。
(二)刑侦工作体制、机制及后勤保障问题
1、政府机关对刑侦的支持问题
政府对刑侦工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机构建制和经费保障上。刑侦机构的设立,政府要确认职位、确认待遇,刑警队员考核考级定级定职,都需要政府认可。在经费上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刑警队建设的硬件、破案的奖励、定职定级的个人待遇等,政府应在财政上投入,不然公安机关难以解决。有的刑警队的生存,依靠罚没返还款来运行,这样运行,做的人心里不踏实,领导心里也不踏实。刑警队没有政府的支持,靠自己维持,难度太大,也不是长远之计。建立覆盖社会面的刑警队,建立有竞争激励约束的责任机制,提高快速反应机制,都要以经费作为基础保障[1]。
2、派出所与刑侦侦防协作问题
破案的主力军是刑侦部门,派出所在刑事案件上不再承担破案指标。在基层调查中发现,派出所不再承担刑事案件的破案指标任务后,很多派出所感觉责任轻松了,没有了任务的压力,在没有了任务压力的同时也感到已经没有多少事情可干了。对于责任区内的防范工作,不是不做,而是做起来看不到实际效果,全面基础防范工作,有的是没有可能,有的是没有了直接动力。派出所的防范工作中,有的顾不过来。
3、刑侦工作机制设立的差异问题
在开展刑侦工作中,对各地刑侦体制,公安部提出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设置。如在刑警队中设预审中队,在刑警队中设法制科,在刑警队中设案审科,在刑警队员中设预审员等等。在破案机制上公安部也提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立不同机制,由此各种不同破案机制出台。中队制、探长制、记分制、分组制、包片制、招标制、搭档制、主侦制、错案追究制、考级制、奖励制等等机制在刑侦工作中运行,未能形成统一的体系。总体认识比较散乱,没有统一规范性,具体实行中,缺乏综合代表性。
4、防止腐败与办案监督机制问题
侦审合一后,案件由原来的中途换手成为直接办到底,办案减少了一道关口,少了这道关口,腐败的机会增多。侦审合一后,办案程序发生变化,具体办案人手中从头到尾操办,在处理刑事案件上具有相对隐蔽性和机动性,刑事案件处理中的这种相对隐蔽性和机动性,给了腐败可乘之机。监督腐败还没有专门确立机制,对腐败进行防控。侦审合并转轨初期,监督还处于相对较弱的情形,刑侦部门对防止腐败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责任制度等等,但是腐败的隐性特点,需要更有力的机制制度保证,以防止隐性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在刑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新问题。
(三)刑警素质和办案质量问题
当前出现的新问题还有刑警素质和办案质量问题。做刑侦工作对刑警队员是考验,这个问题涉及的不仅是磨合期,而是一个刑警素质的问题。目前对刑警的具体要求还没有统一规定,各种不同的标准在实施中没有统一性,缺乏权威性,对提高刑警素质,对刑侦队伍的规划建设不利。刑警素质对办案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办案质量提高要以提高刑警素质为基础,提高了刑警素质,就是提高了办案质量,这两者紧密相连。
(四)刑侦技术手段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和提高,逐步呈现出暴力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趋势,而传统的刑侦工作理念已经很难适应这种新的复杂的形势[2]。在刑事犯罪出现犯罪手段智能化、作案成员专业化、作案工具现代化的情况下,我们的刑侦装备别说适应形势日趋完善、先进,有时连基本的通讯、交通、检验技术装备都不具备。
(五)刑侦工作自身建设存在“瓶颈”问题
刑侦工作在指导思想上重破案轻缉捕、重破案数量轻破案效率,不讲究破案方式的科学性。在刑侦工作体制上,对加强刑侦专业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工作力度和胆识,体制未理顺,警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各警种联动打击犯罪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在基础工作建设上,缺乏长期战略思想。在科技强警上,侦破工作的科技含量不高,刑侦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缓慢,科技转化为现实战斗力的较少,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未能真正形成资源共享、查询便捷的网络。[3]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刑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刑事犯罪发生了重大变化,最主要的、具有规律性的重大变化有两条:一是刑事犯罪数量增多,种类增多。二是刑事犯罪活动的区域和领域扩大了,手段升级了,侦破难度加大了。流窜犯罪、跨境跨国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系列犯罪、智能化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以前比较少见的犯罪现在已是司空见惯了。这两个方面的变化,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工作难度增加,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安全形势更加错综复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幌子和旗号,逐步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收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情报,不择手段地利用我国宗教、民族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攻击我国政府,频繁进行各种反华活动,影响社会的稳定,而当前公安刑侦部门的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仍停留在侦办一些个案上,对于这种大范围的犯罪活动还缺乏统一协调的能力,这使得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有了难一定的难度。
(二)群体性事件呈高发之势
暴力犯罪程度进一步加剧,杀人犯罪案件数量继续上升,尤其是以侵财为目的的杀人案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公安机关在侦破这类案件上又缺乏统一协调、整体作战的自觉意识,缺乏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研究,而延误了破案的进程。
(三)传统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盗、抢、骗等侵财型传统犯罪更加猖獗,其中盗窃案件仍高居刑事案件榜首,并且向系列化、集团化、流窜化趋势发展,而如何能及时的查获传统犯罪案件仍然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新类型的犯罪种类不断增多
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的高科技犯罪迅猛增长,并造成传统犯罪发生变化,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严重,侦破难度更大。特别值得警觉的是,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渗透到内地利用最现代化、最成熟的犯罪技能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这些成熟的犯罪组织体系、整套的犯罪思路和新型的犯罪形式以及犯罪手段往往是公安机关难以预料的。[4]
三、完善刑侦工作的新的改革方法
针对上述出现的诸多新问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需要,应该不断改进传统的刑侦工作理念,探索全新的工作思路。新形势无疑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水平和队伍素质要求的一次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因此,推进和完善刑侦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破案攻坚能力
破案攻坚能力不但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更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因公安机关工作能力或疏漏而逍遥法外。分析一些案件失败的原因,虽各有其客观因素,但在侦审过程中暴露出的主观问题也却是关键所在。要提升破案的攻坚水平,必须重点强化六种意识:
1、是牢固树立讲求破案绝对值的意识,从整体部署、工作考核、业务指导、工作重点上引导推动打击犯罪工作上新台阶。
2、是牢固树立强化打击现行犯罪意识,采取专案攻坚、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力争快侦快破杀人、涉枪、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运用并串侦查、预审深挖等各种方法重拳打击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路面“两抢”、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牢牢掌握社会治安大局。
3、是牢固树立对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和除恶务尽的意识。对普通团伙要坚持日常打击和专项斗争,坚决予以摧毁;对各种黑恶势力要坚持彻底摸排,露头就打,尤其对重大黑恶势力要采取超常规措施力争一网打尽,铲除“保护伞”;同时加强调查研究,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犯罪渗透活动。
4、是牢固树立专项斗争与日常打击紧密协调配合意识,要在不断强化日常打击力度的基础上,精心科学组织开展好每一次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整体严打高压态势。
5、是牢固树立侦破效率意识,力求用最短的破案时间,最少的人财物力资源,运用便捷的侦查措施,保证最高的办案质量,提高破案率。
6、是牢固树立探索建立长效打击犯罪工作机制意识,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斗争和日常打击工作的成功经验。[5]
(二)提高刑侦执法水平
日益进步的法律理念和原则,要求刑侦工作要在法制化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手段,公平、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经济与社会关系。公安刑侦工作应当将打击犯罪和侦查破案纳入法制轨道,加强自身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在刑事执法中,必须真正做到依法侦查,切实增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和时效意识,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又要严格遵守关于办案期限、侦查方法与手段、法律手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打击犯罪效能[6]。并且必须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严惩犯罪分子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杜绝刑讯逼供、滥用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违纪现象。同时建立健全一个以深化刑侦警务公开为载体,内部自我约束为主,内外监督相促进,实行办案逐级审核把关、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错案追究责任等相结合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兑现的刑侦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夯实基础工作
新的社会形势下,社会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不断提高,犯罪的智能化和反侦查能力也将不断增强,公安机关传统的侦查手段将遇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要想在对抗日趋激烈的侦查活动中牢牢掌握主动权,就必须以强化刑事情报和刑事技术两大支撑点有效构筑侦查破案新的增长点,建立信息主导侦查、科技引导破案的新型侦破机制。以信息情报为主导的警务在西方国家推行多年,效果显著,已成为21世纪世界警务发展的大趋势和大方向。我们必须加快对现有各项刑侦基础业务建设的系统整合,以运用当代先进计算机信息技术和推进责任区刑警中队刑侦网络建设为载体,尽快组建市县两级职能涵盖犯罪资料、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特情耳目四大内容,专司搜集、分析和处理犯罪情报信息、并能够主动进攻的刑事情报专门工作机构,建设一个分级成网、集中高效、远程查询和信息共享的刑事情报工作体系,培养一批能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将信息工作与破案工作紧密结合的新型侦查员,利用刑侦信息网络对大量零散、孤立的各种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网上追逃、串并分析、线索梳理、指纹比对等,建立“网上作战”工作机制。要清醒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和警力增长的主要源泉,坚持“科技强警、侦查先行”方针,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改进技术装备,落实职称待遇,及时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服务侦查破案,推进刑侦技术规范化建设,增强现场勘查质量效益,切实提高采痕取证、比对认定和检验鉴定水平,努力适应执法办案需要,不断提高破案科技含量。[7]要树立发展的眼光,夯实刑侦基层建设,重心下移,筑牢根基,深入组织开展刑警中队创等级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等级评比活动,扎实推进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两大基础建设,发挥好一线基层实战“尖刀”作用,以尽快改变当前基层工作薄弱、后劲不足的落后状况。
(四)增强刑侦保障
当前,打击犯罪与刑侦保障之间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而且这种矛盾将从实物要素保障逐步扩大到整体协作保障、犯罪预测保障、社会支持保障等多个基础性领域。在实物要素保障方面,刑侦工作是领导精力、刑侦警力和政府财力的综合投入,强化侦查破案,有效打击犯罪必须以加大警力和经费投入为保障。针对刑侦办案经费缺口大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按适当比例逐年增加办案经费,并尽快将刑侦办案经费纳入财政专项单列开支预算范围。在整体协作保障方面,针对犯罪动态化和跨境化加剧的特征,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刑侦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地区打击合力;同时必须加强跨境跨国的两岸三地与国际警务合作,共同打击各种跨国跨境有组织犯罪活动,互相协助追捕与引渡遣返跨国跨境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预测保障方面,必须建立一套灵敏、高效的刑事犯罪监测与评估体系,加强对犯罪规律的把握和对趋向性犯罪的研究,使各种严打行动、专项斗争的部署均建立在犯罪监测的基础上,提高刑侦工作的科学性和打击犯罪的实效性。在社会支持保障方面,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刑侦工作“法宝”,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手段,适当推行重大案件举报悬赏制,广泛发动与依靠群众,将刑侦工作牢固扎根于扎实的群众工作之中;同时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公安刑侦工作的科学领导,不要向公安机关下达不合理的指标要求,确保如实立破案,推动刑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五)推进机制创新
刑侦机制是刑侦系统内部各种侦查体制因素之间相互综合作用的过程与方式。刑侦机制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适应我国“入世”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符合现代警务发展方向,与国际社会接轨,能最大限度释放刑侦队伍战斗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益和发挥侦查员个人潜能的科学合理、运行有序的新型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刑侦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化刑侦改革和完善,尽快建立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充满活力的刑侦运行机制。
(六)强化队伍建设
尽快建设一支能够胜任复杂社会形势下打击犯罪任务的高素质的刑侦队伍,是刑侦工作有效应对新形势的关键性主体因素。必须依照国际惯例,逐步探索建立刑侦队伍科学管理机制:一要严把“入口”,建立优先选警制,在全局范围内严格挑选高素质人才,实现刑侦队伍的精英化;二要疏通“出口”,对不适合从事刑侦工作的民警要及时调整,确保刑侦队伍始终成为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精锐”之师和“尖刀”力量;三要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业务技能和战术训练体系,让每一位侦查员都接受严格、规范、先进和实用的技能战术训练,提高侦查员业务素质、斗争艺术和单兵作战能力,推动刑侦队伍整体战斗力的提高。组织侦查员学习市场经济、世贸规则、法律法规等知识,了解国际惯例,以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展侦破工作,妥善处理跨国犯罪案件;四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以推进刑侦岗位目标量化考评机制为导向,逐步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刑侦部门各级领导的公开竞聘,尽快建立刑事侦查、预审和技术等专家队伍,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五要强化从严治警力度,在力所能及地落实从优待警的基础上,加强队伍严格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广大民警的反腐拒变能力。[8]
(七)以高科技为依托,提升刑事技术对侦查破案的支撑作用
进一步研究开发刑事技术专业网络系统。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尽快完成系统建设,如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图像信息系统、鞋印检索识别系统、印文自动比对系统、法医人类学数据比对系统、录像多媒体制作系统、计算机人像组合系统、数码相机处理系统等。公安部要责成省、市公安厅、局制定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现场及案中、案后的操作手册,供全体刑事技术人员依照执行;应制作统一的现场物证识别标志,用于对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和可能留有物证的部位进行统一的编号,即通过照相、录像和现场草图等方法将其固定下来,使整个现场的物证所处的位置情况一目了然;要对整个现场的重建、物证的提取、案件的研讨、案卷的归档等方面作出规定。要建立一套规章制度,保证规范收集、录制所需要的信息,对已引进的高新尖端设备所需大量数据予以充实;同时用于实际案件的检验经费应予保证,不仅加大基本建设的投资,而且还要加大平时消耗材料的投资,使各个部门的实验室尽快从基础发展阶段转向功能发展阶段。[9]
参考文献
[1] 董圣文. 必须进一步强化刑侦改革力度[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3).
[2] 刘星、李娜.我国刑事侦查体制的思考与研究[J].中共石家庄市党委校学报,2007(1).
[3] 谢勇、龙显雄.对我国刑侦体制改革的调查与分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4] 熊勇华、易志军.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大案侦破能力[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5] 沈惠章、葛启斌、范袁媛.浅谈刑侦体制的改革[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7 (4).
[6] 冯平、灯光中、陈永福.合川市公安局推进刑侦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公安大学学报,2000(4).
[7] 程琳、赵永琛.刑侦改革研究报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8] 林宝福、朱忠华、孙坤林.加强责任区刑警队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公安学刊,2005(3).
[9] 杨屹泰等.改革刑侦工作建立新的侦查机制[J].人民公安学刊,1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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