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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9-07-09 16:44  文章来源:永昌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永昌县商务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及时、公正、公开;
  (二)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 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四) 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 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内设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 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 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 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 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 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 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 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 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 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 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 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 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 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 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 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 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 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 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 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 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 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 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 限期整改;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个人出现上述第四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离岗培训;
  (五)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 调离执法岗位;
  (七) 取消执法资格;
  (八)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 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 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为:
  (一) 工作机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
  (二) 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永昌县商务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昌县商务局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严格保障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1)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
  (1)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2、需要征求相关股室意见的,征求意见。
  3、许可岗位(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4、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5、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6、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7、主管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
  8、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9、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处罚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检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3、提取证据;
  4、制作《检查记录》;
  5、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6、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7、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职能股室制定检查计划,拟定检查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
  2、进行检查。
  3、汇总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4、检查岗位(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5、制作整改意见书。
  6、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7、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8、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三、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行政处罚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处罚审批。
  3、告知(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执行处罚决定。
  7、结案归档。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备案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不准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2、备案岗位(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制作同意备案文件或证件或证明。
  4、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5、整理备案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五、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示。
  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2、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2、审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3、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提出整改建议。
  4、行政复议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5、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加盖公章。
  6、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
  2、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5、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6、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结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第六条 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永昌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商务局
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和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第三条 本局制定的下列文件,属规范性文件:
1、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5、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1、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3、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4、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5、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股室依照本制度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起草股室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八条 局各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务会议审核,由局长签署同意后发布实施。
提交局务会议前,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1、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3、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4、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5、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6、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商务局
行政复议工作及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做好商务行政执法案件的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及其他行政执法投诉事宜。在接到口头申请、投诉时,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及其他投诉内容。
第三条 复议机构收到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职能股室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两种情况外的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
第四条 复议机构应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即复议申请收到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本局同意后并由行政复议机构记录在案,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由此终止。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受理的复议申请材料,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做出复议决定。
第七条 本局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定其依据不合法,本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 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经本局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制做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局印章,直接将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局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构应当向局党委或局务会议提出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机关办公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国家制式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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